37000cm威尼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保障校园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明确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是指37000cm威尼斯全权管理并正式承认的教学园区。不包括教工住宅区和设置在教学园区之外的医疗、生产、服务等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校园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不受干扰和破坏,而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进行的各项管理行为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规范秩序、保障安全的方针,与学校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以保护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为根本任务。
第五条 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凡在校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人员,都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义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定,都应当把保障师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以经济效益、工作需要为理由,忽视师生安全和扰乱校园秩序。
第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专职专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要依法进行,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一章 校园治安管理的组织和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校长是共同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解决分管工作中所涉及的治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保障单位内部安全,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单位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义务。
各单位在规划校园发展、实施工作计划、开展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秩序的要求,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保障所在岗位、场所安全、有序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加强自我防范,积极协助学校维护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群众治安防范队伍。
第十三条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学校允许各单位采取社会化、职业化的治安管理方式,可以自主雇用专业保安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
单位雇用保安人员须经保卫处审批,所雇用的保安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包括:
(一)治安管理领导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单位治安管理责任人对单位治安管理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二)治安管理分工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单位治安管理主管人和其他领导在单位治安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安全员、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治安工作应尽的职责。
(四)治安管理部位负责制度,明确规定师生员工对保障所在工作岗位和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与秩序所应承担的责任。
各单位应切实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度,逐级落实治安管理责任。重点要害单位、治安重点防范单位应逐级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据、公章、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等重要物品的安全使用、保管制度;
(三)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制度;
(五)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关键要害部位的单位,应当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八)管理教学楼、学生公寓、职工集体宿舍、食堂、体育场馆、公共计算机房、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场所秩序保障制度;
(九)涉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致病性菌种、毒株以及麻醉品、毒品等国家管制药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使用、存贮、运送、销毁制度;
(十)各单位应结合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十一)其他有关的治安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第十八条 在单位管理管辖场所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校园出入秩序管理
(一)禁止翻越校园围墙、穿越墙豁进入校园。
(二)学校师生员工凭本人的学生证或工作证进入校园。
(三)短期来校学习、工作的校外人员,须持学校接收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入校。
(四)师生员工个人邀请来访的校外人员,须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五)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取得学校宣传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六)携带公物出校的,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携带个人贵重物品出校的,须持本人证件进行登记。
(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停车接受检查,凭《37000cm威尼斯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外来办事车辆需在校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的,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八)禁止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校外人员驾驶的摩托车进入校园。送货车、基建施工车辆、重型运输车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校园。
(九)禁止校外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校外人员入校参观、游览,不准入校推销商品,不准校外人员参与校园活动和享受校园生活、学习服务。
(十)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校门时,均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查验。对违拒不服从管理和查验的人员,门卫可以拒绝其出入。
(十一)未经保卫处允许,不得在校门区域经商和张贴、书写、悬挂、摆放各类宣传品。
第二十条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严格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和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和堵塞正常交通。
(二)机动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并注意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校园内连续鸣笛和使用大功率音响。禁止在教学区和禁鸣区内鸣笛。
(四)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五)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六)禁止骑自行车带人。不得有高速骑车或相互追逐、曲线绕行、双手撒把等危险行为。
(七)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体育、娱乐和其它影响交通的活动,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八)严禁擅自挖掘道路和擅自移动、破坏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一条 集体宿舍治安秩序管理
(一)本校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出示证件,接受门卫检查,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确需进入的须进行登记。
(三)无正当理由和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
(四)携带计算机等贵重物品外出的,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有特殊情况时,必须经师生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宿舍管理人员的批准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禁止留宿异性人员。
(六)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推销商品和买卖物品。未经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经商和设置商业广告。
(七)现金、存折、信用卡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超过3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并加密码,身份证要与存折分开保管。
(八)宿舍无人和就寝时,必须关窗、锁门。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九)宿舍锁门后须进出学生宿舍的,应接受门卫的询问和登记。
(十)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传播反动、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禁止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十二)禁止在学生宿舍举办舞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高空掷物、喧哗起哄、使用违章电器和大功率音响、饲养宠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三)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毁坏应急照明灯、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牌等安全设施和器材。
(十四)禁止在楼梯和走廊上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禁止隔断、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
(十五)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应合寝住宿,不得单独居住。女生合寝住宿房间不得设置在一楼。
(十六)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确保宿舍门窗等设施的安全、可靠,保障学生的生活安全。
(十七)学校教工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办法由相关管理部门参照学生宿舍治安秩序管理规定,并结合教工生活特点,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校园经商秩序管理
(一)在校园内开展商品经营、商业服务活动须符合学校经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
(二)经学校批准开设的经商场所和举办的商业活动,只能由指定的单位和人员经营,不得出租、转包给他人。
(三)校园经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设备、消防设施须符合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
(四)校园经商场所不得为色情、赌博、电子游戏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传播、复制、展示反动、淫秽、迷信物品。
(五)校园经商场所不得出售白酒,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加工、制作的食品、饮料。非经学校准许,经商场所的夜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23时。
(六)严禁强买、强卖商品,不得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七)未经学校经商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悬挂、摆放广告等宣传品,禁止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八)禁止在校园道路、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等公共场所流动经商和推销商品。未经批准,不得露天摆摊设点出售商品和设置临时展位。
(九)禁止利用学校教学、服务、娱乐场所和设施经商或变相经商。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学校房舍、场地、设施。
(十)经批准对外出租、出借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应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负责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承借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问题。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
(十一)借用、租赁学校房舍、场地、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干扰校园秩序。
第二十三条 校园集会活动管理
(一)举行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群众聚集、集体参与的校园集会活动,只能由学校单位、团体举办,禁止个人在校园内举办集会活动;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
(二)举办校园集会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未事先申请或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
(三)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集会活动。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3、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4、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5、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6、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7、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四)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卫处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经保卫处安检合格后方可举办活动,安全不落实的,不得举办。
(五)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六)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单位的有关领导要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并安排足够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七)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引发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师生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八)参加校园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集会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无37000cm威尼斯正式在籍职工身份或正式学籍身份,短期在学校务工、经商、学习的人员,接收、使用单位须在其入校前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审批、登记,经保卫处准许后方可录用。
(二)各单位招收、招用外来人员时应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招收、招用下列人员: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来历不明、身份可疑的人员;
3、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曾经被学校有关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
4、由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等原因,不符合工作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严禁招收、招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在与外来人员或外来服务单位签订务工、业务合同时,须将治安、防火责任列入合同内容,报保卫处备案,并向学校交纳安全保证金。
(四)外来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 “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和使用单位负有对外来人员教育和管理的责任,须与学校签订外来人员管理责任书,并明确专人,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五)外来人员需在校内暂住的,应尽可能集中居住。除值班人员外,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和经营服务场所,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六)学校各单位自主招收的自考助学班、进修班、培训班、证书班学员,不得在校园内学习和居住。确需在校园内短期活动的,办班单位须为其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按照学校外来人员管理的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七)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等公用楼和教学区。外来人员在校园内施工作业时,不得大声喧哗和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绿地,不得借机经商和参与学校仅限师生参加的集会活动。
(九)外来人员的工作、学习、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条件。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违章用火用电、酗酒、赌博、打架。不得私自容留外人住宿,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居住地点、工作场所和变更用途。
(十)校内单位开除、辞退违法违纪的外来人员时,应及时向保卫处通报。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严禁个人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各单位采购、使用、保管剧毒、放射、腐蚀、麻醉、易燃易爆物品、高致病性病毒样品、枪枝弹药等依法限制管理的危险物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手续完备、防护严密、管理规范。
(二)需要购买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报学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尽可能减少临时采购的数次。
(三)购买危险物品须提前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准购批准,并在指定的厂家采购。采购完成后须报资产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按要求行驶和装卸。
(五)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的管理组织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每天进行检查。
(六)危险物品的存放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并安装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潮、防晒、防静电、防泄露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共同存放。
(七)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八)危险物品的领用和保管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在专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使用。学生实验操作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指导。
(九)各单位应按需领用危险物品,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退还,严禁过量存放。节假日期间,剧毒化学品应交由资产处统一保管。
(十)严禁私自转让、调拨、赠送、出售、遗弃危险物品。危险物品使用后剩余的残渣、废液、容器、包装物,应及时收储于专门器皿,由资产处统一回收处置,严禁私自倾倒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管理。
(二)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酒瓶、抛撒杂物,不得有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每天23时后,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三)未经门卫允许,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单位内部,不得强闯门岗,不得污辱、打骂门卫人员。非开放时间出入学校公共场所时应说明理由,并经门卫登记、允许后方可出入。
(四)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捡拾废品。校内单位、师生员工接收专递邮件、处理废旧物品等需要校外相关行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事先通知校门和单位的门卫,外来服务人员经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和单位。
(五)不得用书包、书籍等物品抢占座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校园内严禁私自携带、收藏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跳刀)、侵刀、猎刀、开刃的武术刀等管制刀具。不得持有弹弓、弩弓、气 枪,不得耍弄刀、棒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器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的,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八)不准在校园内打麻将。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和进行传销活动。
(九)严禁制作、出售、散发、传播内容反动、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
(十)严禁伪造、变造、倒卖人才招聘、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入场券和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广播、电视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十二)严禁非法串联、聚集。举行游行、示威等活动,应依法申请,未获批准的,禁止举行。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严禁组织、参与邪教活动。
(十四)禁止以传单、大小字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谎报险情、传播谣言、煽动闹事。
(十五)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学生社团组织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建立。社会团体和学生社团应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偏离或超越创建宗旨开展活动。
(十六)未经学校基建、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经允许搭建的临时建筑,使用完毕后须立即拆除。
(十七)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垦荒种地、栽植林木和钓鱼、捕鸟。经批准用于科研实验动物除外,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放、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遛狗,严将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
(十八)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个人使用校园网络,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查阅、下载、传播反动、色情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活动。
(十九)公共活动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秩序维护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秩序管理和安全防范,组织师生安全、有序地用餐、学习和进行文娱、体育活动。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和为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设置障碍。
第二十七条 公共安全管理
(一)学校各单位有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私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
(三)严禁辱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严禁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名誉。
(四)严禁以猥亵语言、举动调戏妇女。严禁窥探妇女洗浴、更衣、入厕等流氓行为。
(五)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借口拦截、纠缠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严禁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七)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
(八)严禁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赃物。校园内不准买卖无牌、无证的自行车和其他来历不明的物品。
(九)捡拾他人遗忘物应主动上交,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交还失主。
(十)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学校文件、证件、证书、印章。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人员在校园围墙上挖洞、开门。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摘、攀折、砍伐、毁坏花草树木、草坪、绿地。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在学校建筑、公共设施上绘画、书写、涂抹、刻划和粘贴、悬挂物品。
(十四)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路牌、宣传栏、照明设备等公用设施。严禁埋压、圈占、遮盖、挪用、损坏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报警器、交通标志等安全器材。
(十五)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遵章守纪,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招揽外来人员到单位活动,不得随意放置公私财物,不得随意配制、出借单位钥匙。对工作、学习场所应经常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离开办公室、寝室时应关窗锁门,断水、断电,并按规定使用报警器。
(十六)各单位领导应当对所属部门经常检查,发现管理漏洞和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按照保卫处的意见,不断完善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十七)重点要害单位必须针对重点保卫目标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人防、物防、技防必须合乎标准,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许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十八)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仪器设备、公章、保密文件、科研资料、金银制品、珍贵文物的部位,应当有完善、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安装防盗门、防护栏和报警器。
(十九)财会部门应设有专门的保险柜的用于存放现金,保险柜钥匙应由专人保管。除学校财务处以外,其他单位不得留存现金过夜。财务处的过夜款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特殊情况下必须安排二人以上值班看管。
(二十)取、送大额现金、有价证券时要事先做好充分的防范工作,应使用专车办理,有二人以上随行,并请公关机关派人护送。
(二十一)浴池、游泳池、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应配备安全、可靠的个人物品暂存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在公共场所存放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
(二十二)建筑管理部门和公用楼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学校建筑的检查,防止发生建筑倒塌、墙皮脱落和建筑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坠落伤人事件。
(二十三)除集体宿舍外,学校其他公共场所夜间只允许更夫和值班人员值守,任何人不得在内住宿,夜间加班的师生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离开。未经保卫处批准,严禁将办公、学习场所兼做宿舍使用。
第四章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促使行为人自觉纠正错误。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种类
(一)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适用《37000cm威尼斯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研究生适用《37000cm威尼斯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二)教职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辱骂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一级职务的处分;
4、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校内各单位未尽到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义务,其所属人员或其管理、接收、使用的人员发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时,每发生一起对该单位罚款200元,影响恶劣、严重危害校园秩序的罚款500至1000元。
罚款从单位的办公经费中扣除,年扣罚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办公经费的三分之一,不足部分在单位下一年的办公经费中扣除。
(四)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离开校园。拒不离开的,可以强制驱离。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人身伤害和公私财物损失的,行为人须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有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相互配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坚持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内有关部门行使校园管理职权时,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37000cm威尼斯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